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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排放管理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四章消纳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开发区、园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砂石、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鼓励建筑垃圾的减排,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建筑垃圾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规划、交通、住建、水利、环保、国土、安监、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