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事情轨制适用于省水利厅受理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事情的管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应以国度、水利部颁布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功令法规为依据,并按照我省的有关划定,认真核实水土保持方案汇报书反映的情况是否与项目及项目区的情况一致,审查技术方案是否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功令法规的划定和要求。
第四条技术审查执行拜托审查轨制。受拜托单位接受水土保持方案后应认真研究项目的具体情况,掌握审查的重点,保证审查质量。发现敏感的或与技术规范不符、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实时向业务主管处室反映。
第五条技术审查和审批执行总时效掌握,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划定的时限实现技术审查或审批事情。属省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项目及其余应急项目的,应按有关划定加速解决。
第六条技术审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度有关耿介自律的规章轨制,不准向建设单位或方案编制单位索要种种财物或报销种种价格,不准参与妨碍“公示、公平、公正”准则的宴请和文娱活动。
专家评审价格由技术审查单位按有关政策划定支付。技术评审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分等单位的代表不得接受征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价格。
第七条召开评审会议时应向与会的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等单位的代表发放评审事情廉政情况意见反应表。评审事情廉政情况意见反应表由与会代表自愿填写。
第八条技术审查准则上应进行现场查勘。对技术审查单位觉得可采取其余方式查勘的个体项目,技术审查单位可以不进行现场查勘,但应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分同意,并在《现场观察记录表》上登记确认。召开评审会议时,方案编制单位应拍摄照片或摄像在会场上播放。
第九条技术审查单位应提前做好评审会议放置,会议关照及相关质料应至少提前3天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执行单位负责制。技术审查单位会上形成的评审意见和报送省水利厅的审查意见中,应分别从相关功令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角度,明白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对审查意见负责,并负担相应的功令义务。
第十一条省水利厅确立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在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并凭据专业、资历和行业等情况进行合理搭配。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应确立项目负责人义务轨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全面掌控项目审查、审批的才气,并具有良好的服无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
项目审批负责人职责包括:
(一)帮忙对窗口汲取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不齐备的项目在划定时限内关照业主补正相关资料。
(二)负责对受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登记,记录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文件交接流转的单位及所用时间。
(三)负责报批稿的汲取登记事情,在确认审查单位报送的资料齐备和具备审批条件后,启动审批流程,在划定的时限内实时做好批复事情,不得无故拖延。项目较多时,应按报送时间的先后排序解决。
(四)负责批复文件发送及跟踪事情。
(五)负责水保方案资料在省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体系的录入事情。
项目审查负责人职责包括:
(一)审查前熟悉项目的基本情况,掌握审查重点。对审查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尽早做好放置。
(二)负责审查事情的组织,与业主单位、方案编制单位和专家等研究现场查勘和会务放置等事宜。
(三)认真做好现场查勘和记录事情,填写《现场观察记录表》。
(四)做好审查意见的报送事情。
第十三条技术审查单位应向我厅提供以下质料:
(一)审查组技术评审意见;
(二)审查专家评审意见表;
(三)评审会代表签到表;
(四)评审专家组署名表;
(五)水土保持方案汇报书编制质量考核评分表;
(六)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现场观察登记表;
(七)报批稿审查组审核意见表;
(八)以单位公文形式报送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负担技术审查的单位应与业务主管部分时常保持交流和接洽,对在审查中遇到的问题应实时交流解决,对可能影响审批和在审批中需留意的事变应向业务主管部分通报。
第十五条技术审查时限非常长不得超过35个事情日。属普通性的项目应尽管缩短技术审查的时间,夺取在20个事情日内解决完审查事情的全部流程。
业务主管部分在收到符合审批条件的报批稿后,严格按行政允许的要求,在20个事情日内实现审批事情。有分外缘故需延伸审批时间的,按有关划定解决。
第十六条技术审查时间自技术审查单位收件之日算起,至技术审查文件印发之日止。对第一次审查没有通过,须再次组织评审的项目,其第一次审查所需时间不计较在内。
第十七条确立督办轨制。定时限管理划定,对申报时间较长而没有实时解决审查、审批的项目,审查、审批业务主管部分的老板应提醒项目负责人加紧解决。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分应加强对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做好定期考核事情,落实赏罚错失,进步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分应凭据职责局限帮忙解决技术审查单位事情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业主指导,保证审查事情的顺利发展。
第二十条执行审批议事和汇报轨制。业务主管部分在审批中遇到的问题应逐级汇报,涉及其它业务处室的应做好协调事情,特别是遇到影响项目审批等较大的问题时,应团体谈论决意,并实时向厅老板汇报。
第二十一条审查、审批部分应实时公示有关信息,强化服无意识,耐心解决项目单位的查询和答疑,认真听取项目单位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本轨制自觉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