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两部门明确,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除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相关水利规划中水利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外,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是目标任务(权重50%),以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省任务量(或投资额)以及项目实施进度测算。
二是政策倾斜(权重20%),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含中央苏区县)、民族县、边境县个数为依据。
三是绩效因素(权重30%),以国务院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财政部、水利部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有关监督检查结果等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