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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应“四轮驱动”
 [打印]添加时间:2021-03-19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83
 农田水利建设是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基础性工程。近年来,各地金融机构加大了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以河南为例,2018年,仅该省农信社就发放与农田水利、农村土地有关的贷款49.48亿元,较好地服务了相关项目的开展。

  然而,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对通过银行贷款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不高、配套政策不足;缺少合格的专门承贷主体;风险补偿及分散机制缺失;农田水利建设的金融产品创新缺乏。

  农田水利建设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农民增收致富,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金融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还需做到“四轮驱动”。

  一、地方政府应加大农田水利改革和配套政策支持力度。通过改革培育合格承贷主体,鼓励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建设和管理,为金融机构开展抵押、联保、互保等业务创造条件。可通过成立农田水利设施投资公司来解决承贷主体问题。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贷款财政补贴制度,放宽贴息、承息主体,提供减免税费政策。建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散信贷风险。

  二、金融管理部门应发挥金融政策对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人民银行要发挥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工具正向激励作用,运用窗口指导、再贷款(支农、支小、扶贫)、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银保监部门要建立完善差异化监管体系和农村商业银行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监测指标体系,强化监管激励约束措施,确保农田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效果。

  三、涉农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小型农田水利产权抵押贷款以及以项目未来的经营收益、收费权或财政未来补贴等为担保,发放抵质押贷款;推出农机具抵押、农业各项补贴质押、“两权”抵押等多种担保方式的贷款。协调发放银团贷款,解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量大、期限长问题。同时要积极探索“信贷+保险”合作机制,完善涉农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激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贷款投放的积极性。

  四、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农田水利设施灾害保险,为农田水利建设保驾护航。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农田水利设施灾害保险业务,将农田水利设施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给予农田水利建设保险保费补贴,积极探索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风险。针对近年来各地自然灾害频繁的状况,可考虑将水灾保险作为强制保险,配合相关财税政策,从而形成有效的水灾风险管理手段,以降低农田水利贷款的主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