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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从源头上把好节水关
 近日,《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施行,《意见》规定,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水利规划不予审批,水利工程项目不予通过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不予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意见》还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现有前期工作中突出节水的优先地位,强化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立项、取水许可中节水有关内容和要求;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合理确定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水规模和结构,确保用水总量控制在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红线范围内;推动提高用水效率,对标国际国内同类地区先进用水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评价标准,促使规划和建设项目高效用水;规范文本编制和严格审查把关,充分论证各类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

从严叫停节水评价不通过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真正从源头上把好节水关。

5月5日,水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节水评价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的重要举措;是使节水成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前提的迫切要求;是保证规划和建设项目科学合理取用水,促进形成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有效途径;是倒逼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提升全社会用水效率的有力抓手。

节水评价主要是分析规划和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供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

今后,对于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水利工程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水利部门在办理行政职权范围内的规划审查、项目立项、取水许可等手续时,将对相关报告中的节水评价章节作重点审查,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意见。

此外,节水评价立足于充分运用水利现有管理手段,提高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节水要求,突出节水在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优先地位,不涉及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符合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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